www.350vip
当前位置: 首页 > www.350vip > 正文
关于印发《烟台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机电汽车工程学院团委   时间:2022-05-11   点击数:[]


 

 

     

 

烟大校发〔20227

 

 

关于印发《烟台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室,各直属单位:

经学校研究,现将《烟台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烟台大学  

2022511        

 


烟台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实验室安全工作,保障师生人身和公共财产安全,保证教学、科研等工作正常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28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范围内所有开展教学、科研等相关活动的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安全审核、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危险品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实验废物安全、仪器设备安全、水电消防安全、信息和档案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第二章  工作体系和职责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责,层层落实责任制。

第四条  成立烟台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由负责安全保卫和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科技处、社会科学处、研究生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有关教学科研单位、工程实训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统筹规划和协调推进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

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五条  各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体,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二级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主管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是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各二级单位配备专职或兼职实验室安全管理员。

第六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所在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在实验室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对所在实验室的安全负有管理、监督和检查的责任。各实验室应设专职或兼职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管理员,负责所在实验室的日常安全和环保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二级单位与学校签订《烟台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二级单位、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管理人员层层签订《烟台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责任逐级落实到位。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八条  项目安全审核管理

(一)实验室建设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新建、改建、扩建以及大型设备配套的实验室装修改造,二级单位事前必须经过安全和环保风险评估论证,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备案;项目完成后,进行安全和环保评估验收。实验室搬迁、退役,须消除本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后,方可进行。

(二)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备案制度

凡涉及剧毒化学品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实验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在项目实施前就项目所涉及危险品类别和数量、安全风险因素、实验环境条件、实验室和人员资质要求、实验方案设计、安全保障措施等向所在单位申报,经所在单位审核并提出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意见后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同意,方可进行。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和环境保护管理

(一)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和宣传阵地,广泛开展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活动,树立安全和环保的价值观念和责任意识。

(二)实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对新进师生员工进行实验室安全和环保通识教育;二级单位对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包括校外进修等人员)进行系统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开展工作;进入特殊、敏感、高危等专业实验室的实验人员,须接受实验室负责人安排的专业实验室安全和环保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开展工作。

(三)二级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危险警示标识等信息统一制牌,固定在实验室明显位置;实验室所有房间均须配有应急备用钥匙。

(四)二级单位制定危险实验、危险化工工艺指导书和各类标准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保障实验操作安全。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餐,严禁封堵实验室可视窗,严禁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第十条  危险品安全管理

(一)危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麻醉和精神药品等以及由国家相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它危险物品。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要求,加强对购买、运输、存储、使用、废物处置等全过程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实验室内严禁存放剧毒品,不得大量存放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对集中管控化学品严格落实“双人领取、双人保管、双人使用、双本帐、双把锁”的“五双”管理制度,存放地点要安装防盗报警设施。

(三)定时清理无用、报废化学试剂,不得留有无名试剂、化合物、废液等。

第十一条  实验废物安全管理

(一)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环保管理规定,做好实验室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处理工作,不得随意排放,不同性质的实验室废物不得混装存放。

(二)放射性废物在处理前须由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污染检测。放射性活度达到解控水平的可按普通实验室废物处理;放射性活度高于解控水平的,要上报所在单位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由有资质单位回收和处置。

(三)不得将实验产生的有毒有害废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中,要按化学特性分类收集、分类存放,定时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进行处置。

(四)产生有害废气的实验室,必须按规定安装通风、排风设施,同时安装废气吸附和处理装置,以保持实验室通风和空气达标,防止环境污染。

(五)生物性废物和医药类废物(包括动物残体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分类收集存放。

第十二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特殊细胞、临床样品、实验动物、转基因、基因敲除等方面。

(二)进行该类实验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要求,获取相应资质,并加强生物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和备案工作。

(三)严禁在不具备开展生物实验的普通实验室开展生物实验。

(四)购买和使用实验所需动物时要严把检验检疫合格关,实验时要严把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关。

第十三条  辐射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管理。

(二)各相关单位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工作;涉辐人员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及时检修有故障的仪器设备,使用年限超过规定期限且无法修复的设备应及时报废。

(二)不得使用机械温控类有霜或无霜型冰箱储藏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和杂物等堆放在烘箱、箱式电阻炉和冰箱(冰柜)等附近。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正确使用高压气瓶,不得使用未经定期检验和不合格的气瓶,气瓶要采取防倾倒措施。

(四)对于自研自制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发生。

第十五条  水、电、消防安全管理

(一)要了解实验室电源、气体、水源等总开关的位置,发生异常情况及时关闭开关;要清楚台式洗眼器、紧急喷淋水龙头、急救箱等的位置,以便自我救护。

(二)实验室内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或电源线路必须按规定装设,禁止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改装、拆修配电箱、电源插座,有接地要求的仪器必须按规定接地。

(三)不准乱拉乱接电线,禁止在一个插座或移动插线板上连接多个用电负荷,严禁串联使用插排;实验桌(台)上设置固定电源插座;对电线老化以及出现的线路安全问题及时报修,消除隐患。

(四)严禁使用非实验用电加热器具(包括电炉、电取暖器、电水壶、电饭煲、电热杯、热得快、电熨斗、电吹风、电梳子等),严禁私自进行水、电、暖设施改造。

(五)空调、计算机等设备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若有需求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六)安全用水,及时关闭水龙头,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发生安全事故。

(七)化学类实验室原则上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须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并向实验室负责人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八)按照实验室特点安装配备足量的消防设施及器材,定期检查,妥善保管,及时更新,保持良好状态。

第十六条  信息和档案安全管理

(一)对相关实验室人员开展涉外保密教育,认真检查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杜绝泄密事故。

(二)定期清查实验室承担的科研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划定密级,按照密级采取相应保密措施。

(三)涉密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均要按科技档案管理制度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如发生泄密事故,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对泄密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四)保密项目的实验场地,严禁对外开放。外宾参观实验室要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在国内同行中交流科研成果,要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五)对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的图纸、说明书等资料,要按规定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不得随便携出或外借。

第四章  工作措施

第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监督

(一)按照学校有关安全规定对实验室进行安全检查,学校层面每年不少于4次,各二级单位层面每月不少于1次,实验室层面每天检查1次。

(二)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下发《整改通知书》,对拒不整改的单位,予以全校通报并停止其实验室工作,直至整改合格。

第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发生安全事故,立即按照《烟台大学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试行)》《烟台大学放射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执行,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

(二)事故处置结束后,学校和二级单位进行事故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性质和责任、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事故教训、改进措施等。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奖惩措施

(一)实验室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对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考核评价内容,作为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岗位评聘、晋职晋级、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实行实验室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

(二)学校开展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检查、评比活动,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责令整改,并进行相应处理,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二级单位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烟台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烟大校发〔2016〕5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烟台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2.烟台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3.烟台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

4.烟台大学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试行)

5.烟台大学放射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附件1

 

烟台大学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从源头管控实验室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和《烟台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对象包括实验场所、实验人员、实验物品及设备、教学科研实验活动等。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辨识危险源和危险有害因素。

危险源是指具有潜在能量和物质释放危险的,可造成人员伤害,在一定因素的作用下可转化为事故的物质、设备和场所。

危险有害因素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的因素,包括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环境因素和管理因素等。

(二)确定安全风险等级。

(三)制定安全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四条  烟台大学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是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五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制定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判定具体办法,并组织、督促、检查和指导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烟台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做好业务范围内的实验室安全风险防范工作。

第六条  各学院(研究院、中心)是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单位所属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及备案工作,并督促、指导内设机构及实验室、课题组做好自评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分类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分类主要根据实验场所中涉及的危险源类别进行划分,结合我校学科门类、专业设置及教学科研特点,将全校实验室分为六类: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械类、电子类和其他类。

(一)化学类实验室

涉及化学反应、化学试剂的化学类实验室危险源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易制爆、易制毒、有毒化学药品可能带来的化学性危险源;另一类是高温、高压及设备设施缺陷和防护缺陷所带来的物理性危险源。实验室从事的实验研究中涉及风险性大的因素,应明示于分类分级的标牌上,起到警示作用。管理重点是剧毒、易制毒、易制爆、麻醉和精神类药品、国家应急管理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实验气体、化学废物等的安全管理。

(二)生物类实验室

生物类实验室包括药学、动物科学(含水产养殖)、植物保护等方面教学与科研的实验室。其危险源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病原微生物,包括病毒、细菌、真菌、寄生虫等;另一类是生物材料,包括转基因生物、实验动物、实验用传代细胞等。这些危险源的释放、扩散可能引起实验室内和外部环境空气、水、物体表面的污染或人体感染,即可对实验室人员、内外部环境造成危害。管理重点是开展病原微生物研究和实验必须在具备相应安全等级的实验场所进行,开展实验动物相关工作必须具有相应的许可证(包括生产许可证、使用许可证、从业人员资格证等),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必须来自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且质量合格。

(三)辐射类实验室

辐射类实验室是指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等的实验场所,主要危险源为放射性物质。管理重点是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使用资质、存放场所、涉辐人员防护、辐射废物处置等的安全管理。

(四)机械类实验室

涉及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特种设备等的机械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包括机械加工类设备与工具、高压及大电流设备、激光设备等。管理重点是高温、高压、高速运动等特殊设备及机械、电气等的安全管理,特种设备应按要求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压力容器登记卡》或其他有关登记证件,定期检验,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五)电子类实验室

电子类实验室包括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通讯工程、测控技术等专业方向中较多涉及计算机、电路板等的实验室,也包括各专业设立的机房。这类实验室主要危险源是带电导体上的电能,如人员触电、电路短路、焊接灼伤等。管理重点是用电设备的管理。

(六)其他类实验室

其他类实验室主要是指不包括上述危险源的实验场所,如社科类、艺术类、体育类等专业相关的实验室。危险源主要是少量的用电设备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管理重点是规范用电。

第八条  以上各类实验室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学校相关法规制度要求,履行各类安全审验和报批程序,学校和各学院(研究院、中心)在实验室风险评价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源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分级管理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标准:根据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的数量及危险程度,依据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评分,将实验室安全风险级别由高到低划分为A级(高危险等级)、B级(较高危险等级)、C级(中度危险等级)、D级(低度危险等级)4个等级(《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表》见附表1)。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指标主要包括:实验室所从事的各类教学科研项目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存放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产生的风险;存放或处置危险废物产生的风险;使用实验室射线装置、钢瓶、压力容器、烘箱、马弗炉、起重类设备、高压强磁设备等产生的风险等(《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见附表2)。

第十一条  在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认定中,对危险源和危险程度存在争议或按上述原则无法确定等级的,实验室负责人将实验室危险源情况、争议的问题及不能确定的原因报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确定实验室安全风险等级。

第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一)A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在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上张贴A级危险级别警示标志,注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明示危险源及教学、科研实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2.针对危险源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配备完善的安全技防设施,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3.结合本实验室特点和实际定期对相关实验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做好相应记录,报本单位备案;实验人员取得安全基本准入合格证和实验室安全专项准入合格证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4.每天安排专人对所涉及的危险源进行安全自查,做好检查记录;各学院(研究院、中心)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有相关记录;学校安全督导组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并报学校备案;在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列为检查重点。

(二)B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在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上张贴B级危险级别警示标志,注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明示危险源及教学、科研实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2.实验室针对重点危险源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责任到人;配备较完善的安全技防设施,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3.实验室要结合本实验室特点和实际定期对相关实验、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开展应急演练,做好相应记录,报本单位备案;实验人员取得安全基本准入合格证,经实验室安全专项准入培训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4.实验室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并安排专人对所涉及的危险源进行安全自查,做好检查记录;各学院(研究院、中心)每两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有相关记录;学校安全督导组每两个月至少进行一次督查并报学校备案;在学校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检查中列为检查重点。

(三)C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在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上张贴C级危险级别警示标志,注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明示危险源及教学、科研实验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

2.实验室有选择的针对重点危险源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和应急管控措施;适当配备安全技防设施,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3.实验室要结合本实验室特点和实际定期对相关实验、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做好相应记录,报本单位备案;实验人员取得安全基本准入合格证,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4.实验室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做好检查记录;各学院(研究院、中心)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有相关记录;学校安全督导组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督查并报学校备案。

(四)D级安全风险实验室

1.在实验室安全信息牌上张贴D级危险级别警示标志,注明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

2.实验室对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张贴安全警示标识。

3.实验室可结合本实验室特点和实际对相关实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好相应记录;实验人员取得安全基本准入合格证,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

4.实验室每天进行安全自查,做好检查记录;各学院(研究院、中心)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有相关记录。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实施

第十三条  实验室分类分级实行动态调整。当实验室的使用方向或研究内容等关键因素发生改变时,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估,结果报备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验室安全定级情况,高风险等级实验室较多、承担安全管理任务较重的单位,在实验室安全建设投入、实验人员安全培训及目标考核等方面优先给予支持和倾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表:1.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表

2.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附表1

实验室安全风险分级表

 

实验室安全

风险级别

评价指标

A

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高毒、腐蚀危险气体

存放或使用剧毒、易制爆、易制毒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除外,下同)存量≥80 L(或Kg

易燃易爆性化学品(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除外,下同)存量≥40 L(或Kg

存放或使用第一、二类病原微生物

存放或使用非豁免放射源或类、类射线装置

使用千伏以上高压电

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80

B

60L(或Kg)≤危险化学品存量<80L(或Kg)

30L(或Kg)≤易燃易爆性化学品存量<40L(或Kg)

存放或使用除非豁免放射源和Ⅰ类、Ⅱ类外的射线装置存放须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起重类设备

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60分≤评分<80分

C

40L(或Kg)≤危险化学品存量<60L(或Kg)

20L(或Kg)≤易燃易爆性化学品存量<30L(或Kg)

存有传动类、转动类机械设备或强电类设备

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30分≤评分<60分

D级

按照《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评分<30分

注:以每间实验室为单位进行评级。


附表2

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价表

 

序号

项目

分值

评价指标

计分标准

计分

1

教学科研研究方向

15

所从事的实验是否涉及合成放热、压力实验、持续加热等危险程度较高的因素。

涉及合成放热实验,+5

 

涉及压力实验,+5

涉及持续加热实验,+5

2

危险

化学品

20

实验室易燃易爆化学品和危化品存量

存在易燃易爆化学品(<20L),+10分

 

危化品存量<10L(或Kg),+5分

10L(或Kg)≤危化品存量<40L(或Kg),+10分

3

病原

微生物

10

实验室是否存有和使用病原微生物;病原微生物危险等级

无活性病原微生物或基因片段,不计分

 

存在活性的病原微生物,对人或其它动物感染性较弱,或感染后易治愈,+10分

4

危险

废物

10

实验室每月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量

产生量<25L+3分

 

25L产生量<75L+6分

产生量75L+10 

5

气体

钢瓶

10

气体钢瓶数量

1-2个,+3分

 

3-5个,+6

6个及以上,+10

6

压力

容器

10

压力容器(气瓶除外)数量

1-2台,+3分

 

3-5台,+6

6台及以上,+10

7

加热

设备

5

烘箱、马弗炉数量

1-2台,+1分

 

3-5台,+3

6台及以上,+5

8

冰箱

10

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冰箱使用年限,是否为防爆冰箱

使用年限<5年,+1

 

5年≤使用年限<8年,+3分

使用年限≥8年,+5分

不是防爆冰箱或未进行防爆改造,+5分

9

管理

情况

10

实验室日常检查情况

实验室每天进行检查并有日检记录,不计分

 

实验室未建立日检制度或日检不落实或记录不完整,+10分

注:以每间实验室为单位进行评级。

 

 


附件2

 

烟台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证实验室人员及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科研单位及其实验室。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第五条  学院(研究院)负责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购买、储存、使用和处置等工作。

(一)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教育,组织技术培训,配备防护设施,提高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二)建立危险化学品管理台帐,指定两名或以上人员负责日常管理,按照国家规定储存,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三)制定危险化学品使用操作规程,明确使用注意事项,并督促实验人员严格执行。

(四)加强监管,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隐患并整改。

(五)制定应急预案。发生事故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小事故损失。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与运输

第六条  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时,由使用人在烟台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发起购买申请,经学院(研究院)负责人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通过后,向公安部门提出购买申请。

第七条  采购其它危险化学品(非管控化学品),由使用人在烟台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服务平台发起购买申请,经学院(研究院)负责人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通过后购买。

第八条  根据国家规定,危险化学品应由供货商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承运,运输单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相关规定,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自行运输。严禁随身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严禁私自从网络上购买。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与储存

第九条  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严格贯彻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切实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第十条  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体系,责任到人。

第十一条  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档案,包括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台账、操作规程等。

第十二条  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按要求对本单位教职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组织人员参加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学习危险化学品的规范化存储和使用知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

第十三条  剧毒、易制毒、易制爆等化学品的管理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即以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帐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并实行提前申购、集中储存、按需领取、规范使用、危废回收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符合以下规定

(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实验项目)负责人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应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制定安全操作规程,明确注意事项,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二)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安全特性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和用具,并设置相应的安全标志。

(三)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按《烟台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的规定,分类收集固、液废物,定点存放,设专人妥善保管,学校定期转运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符合以下要求

(一)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化学性质和安全特性分类存放,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储存空间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存放区域应设置醒目的标志。

(二)危险化学品的盛装容器或包装物选用与其性质和用途相适应的安全材质,所有容器或包装物应有清晰的标识或标签。

(三)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根据其涉及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露以及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四)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建立危险化学品台账,详细记录购买、领用、结存情况,账目要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六条  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制定危险化学品意外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发生危险化学品丢失、泄漏等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及时上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学校将进行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3

 

烟台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防止污染环境,实现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及《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实验室危险废物,是指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废物及其污染物。

第三条  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包括收集、暂存、转移及处理等环节。

第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各实验室危险废物回收处置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各学院(研究院、中心)实验室危险废物处置工作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全校危险废物的回收工作,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处置。

第五条  学院(研究院、中心)是危险废物收集及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具体负责收集、暂存本单位各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做好危险废物暂存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危险废物名录(台账)”,并将实验室危险废物转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六条  实验室是危险废物处置与管理工作的具体责任单位,各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物的收集、暂存与转运等工作,并对进入实验室从事教学、科研等各类活动的人员进行实验室危险废物安全知识培训。

第七条  各实验室收集危险废物的操作要求

(一)按危险废物类别使用学校配备的相应收集容器。

(二)在收集危险废物前应确认容器是否有破损或可能导致废物泄漏的隐患。危险废物收集容器上必须粘贴危险废物标签,明确标示废物名称、主要成分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

(三)不具相容性的危险废物分别收集,不得混装。各实验室要根据本实验室产生的废物情况列出废物相容表或不相容表,悬挂于实验室明显处。

(四)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mm以上的空间。

(五)废弃的固体药品必须用密封良好的容器盛装并标明成分,分类存放在结实加固的纸箱内,箱外要标示类别并以箱为单位列出具体明细

(六)危险化学品试剂空瓶要密封后统一存放在结实的纸箱内,并在纸箱外标明“试剂空瓶”。

(七)产生放射性废物和感染性废物的实验室应将废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名称、主要成分、性质和数量,并予以屏蔽和隔离。

(八)危险废物严格投放在相应的收集容器中,严禁将实验室危险废物与生活垃圾混装。

(九)向收集容器投放危险废物时做好记录,包括废物的名称、主要成分、数量、性质,以及产生废物的实验名称、投放时间、投放人姓名等信息。

(十)根据产生危险废物的情况制定具体的收集注意事项、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并张贴于实验室危险废物收集容器旁明显处。

第八条  各单位具体负责危险废物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按以下要求存放:

(一)危险废物收集容器存放在符合安全与环保要求的专用房间及室内特定区域,避免高温、日晒、雨淋,远离火源及生活垃圾。存放危险废物的房间张贴危险废物标志、实验室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及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危险废物储存库房管理规定等。

(二)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各实验室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

(三)对实验产生的待处置实验动物尸体及其废弃物,应使用统一的塑料袋密封并暂存于专用冰柜,在冰柜显著处标示“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专用”字样并如实填写《动物尸体及废弃物存放登记表》。冰柜内不得放置其它物品。

第九条  各学院(研究院、中心)及时收集实验室危险废物,负责定期转运到学校实验室危险废物暂存库,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条  各学院(研究院、中心)转运危险废物前,须在烟台大学实验室安全与管理服务平台“危废模块”提交申请,转运时填写《实验室危险废物转移记录单》。

第十一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到烟台市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办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委托具有资质的公司处置实验室危险废物。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将实验室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其他单位处置。

第十二条  各学院(研究院、中心)须严格按本办法做好实验室危险废物的处置与安全管理工作。违规操作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的,学校将进行相应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4

 

烟台大学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完善应急管理机制,有效应对和妥善处置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实验室财产安全,维持正常教学科研与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山东省学校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实验室安全事故是指全校范围内各级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和严重社会危害的事故、事件。

一、指导思想

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保障实验室安全,维护实验室教学科研秩序,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使学校师生对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掌握正确的应对措施,做好事故的处置和善后工作;依据本预案做好日常应急演练和师生教育工作,提高实验室安全隐患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应急救援人员坚持先救治后处理、先救人后救物、先制止后教育,采取有效人员避险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统一指挥原则。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协调全校突发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各有关单位负责管辖区域和范围内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三)快速反应原则。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发生后,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防止事态升级和蔓延扩大。

三、应急组织体系

(一)学校成立烟台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小组,组长由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和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科技处、社会科学处、研究生处、后勤管理处、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相关学院(研究院)、工程实训中心等单位负责人担任。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成立事故救援、事故调查、责任追究、对外报道等工作小组。

(二)各学院(研究院)、工程实训中心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担任组长,负责指挥、协调,成员由各单位根据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和实验室设置等实际情况确定,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三)各单位实验室成立应急救援小组,实验室负责人担任应急救援小组组长,负责制定实验室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应急演练与日常安全教育。

实验室负责人、现场教师负责在事故初起阶段,协同相关人员处置突发事件,并向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报告。

实验室无法单独处置的突发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由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负责指挥和协调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办公室报告。

学院(研究院)、工程实训中心无法单独处置的突发安全事故,或已造成人员伤亡,或不及时处置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的突发安全事故,由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协调处置。

四、安全事故响应及报告

突发安全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应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迅速、准确地报警,积极采取自救、互救措施,快速疏散无关人员,同时立即向所在实验室负责人汇报,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如经初步处理仍无法控制,要立即报告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上报学校保卫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办公室等,请求协助处理。事故基本控制后,应及时对突发事故进行侦测、调查,综合评估,控制危害蔓延。

五、安全事故信息发布

安全事故信息上报与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和全面,由学校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必要时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召开新闻发布会,其他各部门和个人不得越权接受采访和发布信息。

六、主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一)火灾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1.发生火灾,首先应切断火源和电源,并立即采取有效的灭火措施控制火源。

2.局部起火,立即使用灭火器、灭火毯、黄沙等灭火。扑救要在确保人员不受伤害的前提下进行,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灭火。

3.发生大面积火灾、实验人员已无法控制,应通知所有人员沿消防通道紧急疏散,同时根据火势情况立即向学校保卫处或消防部门(119)报警。

4.有人员受伤,应立即向校医院或医疗急救部门(120)报告。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后,立即组织清点人数,如有未到人员应尽快确认其所在位置。

(二)触电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1.发生触电事故,应立即切断电源;不能及时切断电源时,应用绝缘物挑开电线。未切断电源前,切不可用手拉触电者。

2.切断电源后,立即通知学校后勤管理处进行处置,并指挥学生离开现场。

3.触电人员脱离电源后,应及时实施救护。若触电者休克,要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拨打急救电话(120)请求支援。

(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强碱腐蚀。先用大量水冲洗,再用2%醋酸溶液或饱和硼酸溶液清洗,然后再用水冲洗。若溅入眼内,立即用硼酸溶液冲洗。

2.强酸腐蚀。先用干净毛巾擦净伤处,用大量水冲洗,然后用饱和碳酸氢钠溶液(或稀氨水、肥皂水)冲洗,再用水冲洗,最后涂上甘油。若溅入眼内,先用大量水冲洗,再用碳酸氢钠溶液冲洗,严重者送医院治疗。

3.液溴腐蚀。应立即用大量水冲洗,再用甘油或酒精洗涤伤处。

4.氢氟酸腐蚀。先用大量冷水冲洗,再以碳酸氢钠溶液冲洗,然后用甘油氧化镁涂在纱布上包扎。

5.苯酚腐蚀。先用大量水冲洗,再用4体积10%的酒精与1体积三氯化铁混合液冲洗。

(四)剧毒药品中毒应急处置措施

1.发生气体中毒。应立即佩戴防毒面具,启动排风系统,将有毒气体排出;开窗通风,疏散学生,及时报告学校应急处置指挥小组,根据严重程度联系医院救治。

2.发生入口中毒。应立即刺激催吐(可视情况采用0.02%~0.05%高锰酸钾溶液或5%活性炭溶液等催吐),反复漱口;立即送医院救治。

(五)仪器设备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1.仪器设备漏电导致人员触电。应立即切断电源,若来不及切断电源,可用绝缘物挑开电线,在未切断电源之前,切不可用手拉触电者,也不能用金属或潮湿的物品挑电线。触电者出现休克现象时,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并送医治疗。

2.仪器使用中的容器破碎及污染物质溢出。立刻戴上防护手套,按照仪器的标准作业程序关机,清理污染物及破碎玻璃,再对仪器进行消毒清洗,同时告知其他人员注意。

(六)病原微生物污染事故处置措施

1.立即关闭实验室,现场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对周围环境进行隔离、封闭。

2.迅速安排,对有关实验人员立即用75%的酒精或者碘伏消毒,然后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

3.立即报告卫生部门,对污染区域进行必要的安全处理。

(七)动物源疫病传播事故处置措施

1.实验动物发生传染病。立即视情况予以销毁或隔离治疗,对饲育室及实验区域采取严格的消毒、杀虫、灭鼠等措施。

2.实验动物烈性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必须立即隔离、处死患病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同时报告相关部门。

3.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预防和控制方案,对密切接触人员送往医院,进行医学观察、治疗等。

七、事故调查及处理

在突发安全事故得到彻底控制,经突发事故处置指挥小组确定,方可终止应急状态。在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突发事故处理工作小组人员必须做好事故过程、损失及其他相关情况的整理、统计、记录工作。待事故现场调查完毕后,即可对现场进行善后处理并恢复其正常状态。同时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查明事故原因,启动问责程序。凡在事故救援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本预案的组织实施

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各学院(研究院)、工程实训中心及实验室组织实施,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预案的规定执行。

本预案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录:烟台大学实验室安全应急联系电话


附录

 

烟台大学实验室安全应急联系电话

 

单位

电话

保卫处

内线:2510

外线:6902510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内线:68219

外线:6918219

校医院

内线:62042

外线:6902042

水电维修值班电话

内线:62659

外线:6902619

报警电话

110

火警电话

119

急救电话

120

烟台市卫生局

6242695

 

 

 

 


附件5

 

烟台大学放射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相关法规,为确保发生放射性安全事故时,能迅速采取必要和有效的应急响应行动,最大限度的减少辐射对人和环境造成的危害,特制订本应急预案。

一、指导思想

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增强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保障实验室安全,维护实验室教学科研秩序,防范安全事故发生;使学校师生对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充分的思想准备,掌握正确的应对措施,做好事故的处置和善后工作;依据本预案做好日常应急演练和师生教育工作,提高实验室放射性安全隐患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应急救援人员坚持先救治后处理、先救人后救物、先制止后教育,采取有效人员避险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统一指挥原则。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下,协调全校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各有关单位负责管辖区域和范围内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三)快速反应原则。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后,各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快速反应,正确应对,果断处置,防止事态升级和蔓延扩大。

三、应急组织体系

(一)学校成立烟台大学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小组,组长由负责安全保卫和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成员由学校办公室、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科技处、社会科学处、研究生处、后勤管理处、网络安全与信息化中心、工程实训中心、相关学院(研究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成立事故救援、事故调查、责任追究、对外报道等工作小组。

(二)相关学院(研究院)成立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学院(研究院)党政负责人负责指挥、协调,成员由各单位根据班子成员工作分工和实验室设置等实际情况确定,报学校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三)各单位实验室成立应急救援小组,实验室负责人担任应急救援小组组长,负责制定实验室各类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应急演练与日常安全教育。

四、放射性安全事故信息发布

放射性安全事故信息上报与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和全面,由学校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必要时由学校党委宣传部负责统一召开新闻发布会,其他各部门和个人不得越权接受采访和发布信息。

五、放射性安全事故分类与应急响应措施

(一)放射源、射线装置被盗事故处理

发现放射源、射线装置被盗,工作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得知情况后立即报告保卫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小组。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立即封锁现场,了解情况,同时在1小时内上报烟台市环保、公安部门。公安人员到达现场后,有关单位要协助调查取证工作。

(二)放射源、射线装置丢失事故处理

因管理或运输不当造成放射源、射线装置丢失的,责任人应立即报告本单位党政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得知情况后,要立即报告保卫处、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小组。确定丢失原因和地点后,当事单位派人积极查找。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实际情况在1小时内通知烟台市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帮助处理。

(三)放射源污染事故处理

因意外因素引起放射源泄漏,或因违反有关规定排放放射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采取以下措施来减少事故危害:

1.当事单位要立即疏散无关人员,保护现场,在放射事故现场设立警戒区,并设立电离辐射警示标志,严禁非专业人员擅自处置,以免造成伤害。同时报告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并在1小时内向烟台市环保部门报告。

2.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小组组织专家鉴定放射源、射线装置的类型、性质、污染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确定消除或减轻危害的方案,并组织实施。属于重度污染的,报烟台市环保部门专业人员处理。

3.校医院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健康查体,确保人身安全,对可能受到辐射的人员,立即采取隔离或应急救援措施。

4.当事单位要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四)发生放射源屏蔽外壳破损、射线装置外壳或防护层破损或掉源事故的处理

1.责任人立即保护现场并疏散人员,请专业人员到场处理,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处置,以免造成伤害。

2.责任人设立警戒区,并设立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3.责任人汇报并协助单位党政负责人报告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小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校医院在1小时内向烟台市环保、公安、卫生部门报告。

4.校医院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健康查体,确保人身安全,对受到放射性辐射的人员,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

5.烟台市环保部门对放射源屏蔽体进行测量,评价其安全性能。

6.当事单位要根据事故发生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六、本预案的组织实施

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各学院(研究院)及实验室组织实施,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预案的规定执行。

本预案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预案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烟台大学放射性工作事故应急联系电话


附录

 

烟台大学放射性工作事故应急联系电话

 

保卫处

内线:2510

外线:6902510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内线:68219

外线:6918219

校医院

内线:62042

外线:6902042

水电维修值班电话

内线:62659

外线:6902619

烟台市公安局

6297110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

6920526

烟台市卫生局

6242695

报警电话

110

火警电话

119

急救电话

120

环保热线

12369

 


 

 

 

 

 

 

 

 

 

 

 

 

 

 

 

 

 

 

 

 

 

 

 

 

 

 

 

 

 

 

 

 

 

 

 

 

 

 

烟台大学办公室

2022513印发

 

Baidu
sogou